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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島規定中小學可懲戒學生 這是全國教育性法規中,首次提出“懲戒”的概念
近日,青島市政府發布地方性規章《青島市中小學校管理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,《辦法》提到“中小學校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的學生,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或者適當懲戒”。據了解,這是全國或地方教育性法規中,首次提出“懲戒”的概念。
學校的懲戒規定應向學生公開
《辦法》于2016年12月30日經青島市十五屆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,并以市政府令第252號發布,將于今年3月20日起施行。
其中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“中小學校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的學生,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或者適當懲戒;情節嚴重的,視情節給予處分。學校的懲戒規定應當向學生公開。”
首都師范大學政法學院法律系主任、北京市法學會教育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李昕認為,從文本字面含義而言包括以下內容,其一,學校擁有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學生的批評教育權、懲戒權、處分權;其二,學校對學生的懲戒規定應該公開。
李昕分析,教育部出臺的《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定》第十六條中規定“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學管理中,有采取適當方式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的權利”,但“懲戒”這個詞至今未出現在全國或者地方的法規中,此次青島《辦法》中明確了中小學可以適當懲戒學生,屬于首次。
當地教師:懲戒內容不夠細化
“現在老師主要是采取批評教育為主,手段也就是寫個檢查。沒有老師會體罰學生,這主要是從老師的自我保護考慮的。”當地一中學的李老師說。
“因為現在學生都知道老師不能體罰學生,所以經常以此‘威脅’老師,不服管教。”對于“懲戒”出現在當地法規中,李老師認為,會在學生的心理上產生影響。但是《辦法》對于“懲戒”沒有明確的規定,不便于執行。
記者昨日咨詢青島市教育局政策法規處,工作人員表示,青島市政府法制辦將于3月上旬舉行新聞發布會,對相關問題進行回應。